國家能源局關於2018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的通報
國能發新能〔2019〕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科學評估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狀況,確保實現國家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分別達到15%和20%的戰略目標。根據《關於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能新能〔2016〕54號)、《關於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和《關於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我局委託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匯總有關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和運行監測數據,形成了《2018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報告》(以下簡稱監測評價報告)。
現將監測評價報告予以通報,以此作為各地區2019年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和並網運行的基礎數據,請各地區和有關單位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和全額保障性收購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推動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準,為完成全國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附件:2018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報告
三、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情況
2018年,全國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6314.20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為9.2%,同比上升1.2個百分點。綜合考慮各省(區、市)本地生產、本地利用以及外來電力消納情況,2018年,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占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比重如表2。
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重水準來看,寧夏、青海、內蒙古和吉林最高,均超過17%;從消納水準同比增長來看,湖南、陝西和西藏三省(區)同比增長較快,分別上升3.0個百分點、2.9個百分點和2.9個百分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公佈的2020年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消納責任權重,雲南、寧夏、新疆等11個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比重已達到2020年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江蘇、廣東、安徽、貴州、山東、內蒙古和廣西距離達到2020年最低消納責任權重不到1個百分點,京津冀、黑龍江、甘肅和青海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比重較2020年最低消納權重仍有較大差距。
四、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落實情況
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依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核定了重點地區風電和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提出全額保障性收購相關要求。
2018年,在規定風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地區中,甘肅省未達國家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其II、III類資源區實際利用小時數比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分別低8小時和77小時。
2018年,在規定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地區中,有四個省(區、市)達到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分別是內蒙古、青海、陝西和黑龍江;有七個省(區、市)未達到要求,分別是甘肅、新疆、寧夏、遼寧、山西、河北和吉林,其中,甘肅I類和II類地區實際利用小時數比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分別低172小時和200小時,新疆I類和II類地區分別低147小時和133小時,寧夏I類地區低124小時,遼寧II類地區低93小時,山西II類地區低45小時,河北II類地區低28小時,吉林II類地區低17小時。
五、清潔能源消納目標完成情況
根據201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畫(2018-2020年)》(發改能源規〔2018〕1575號),所確定的分年度風電、光伏發電和水電消納目標,2018年,全國平均風電利用率93%,超過了2018年風電利用率的目標,重點省區全部達到了2018年消納目標;全國平均光伏發電利用率為97%,超過了2018年平均光伏發電利用率的目標,重點省區中,新疆光伏發電利用率低於目標0.5個百分點;全國平均水能利用率95%,達到了2018年平均水能利用率的目標,重點省區中,四川水能利用率低於目標3個百分點。
六、特高壓線路輸送可再生能源情況
2018年,20條特高壓線路年輸送電量3983億千瓦時,其中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2084億千瓦時,占全部年輸送電量的52%。國家電網公司經營區覆蓋範圍內的17條特高壓線路輸送電量3295億千瓦時,其中可再生能源電量1396億千瓦時,占輸送電量的42%;南方電網公司經營區覆蓋範圍內的3條特高壓線路輸送電量688億千瓦時,全部為可再生能源電量。
七、國家清潔能源示範省(區)落實情況
浙江。2018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827億千瓦時(含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20億千瓦時),實際消納量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17.8%,同比下降1.5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260億千瓦時(含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20億千瓦時),實際消納量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5.3%,同比上升1.1個百分點。
四川。2018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2013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81.9%,同比下降1.6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08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4.4%,同比上升1.1個百分點。
寧夏。2018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268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25.2%,同比上升2.2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237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22.3%,同比上升1.3個百分點。光伏發電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比要求低124小時。
甘肅。2018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625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48.4%,同比上升1.5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73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13.4%,同比下降0.4個百分點。風電和光伏發電均未達到最低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風電II類和III類資源區分別低8小時和77小時;光伏發電I類和II類資源區分別低172小時和200小時。
青海。2018年,全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577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為78.2%,同比上升13.3個百分點;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37億千瓦時,占本省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約為18.5%,與2017年基本持平。
附件: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指標核算方法
1、各省(區、市)內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包括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加上區域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再扣除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省(區、市)內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 = 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量 – 跨區送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 跨區送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2、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占比,等於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消納量除以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
3、各省(區、市)的全社會用電量及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採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認可的電力行業資訊機構發佈的統計數據。
4、跨區跨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採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內蒙古電力公司提供的數據。
5、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與省級電網企業簽署明確的跨區跨省購售電協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所發電量根據協議實際執行情況計入對應的購電省份;其他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1)獨立“點對網”跨區輸入
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專案直接併入區域外受端電網,全部計入受端電網區域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採用並網計量點的電量數據。
(2)混合“點對網”跨區輸入
採取與火電或水電等打捆以一組電源向區外輸電的,受端電網接受到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等於總受電量乘以外送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比例。
外送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的比例=送端並網點計量的全部非水電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送端並網點計量的全部上網電量。
(3)“網對網”跨區輸入
區域間或省間電網輸送電量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輸送量,根據電力交易機構的結算電量確定。
5、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存在“省送省”、“省送區域”兩種情況。針對“省送區域”情況,如華東、華中接受外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按該區域內各省全社會用電量占本區域電網內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計算各省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即:
i省(區、市)內輸入電量=可再生能源輸入電量,n表示區域電網內包含的各省(區、市)
6、京津冀電網(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網)是特殊區域,接入的集中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專案和區外輸入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按統一均攤原則計入比重指標核算,各自區域內接入的分佈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計入各自區域的比重指標核算。
來源:http://guangfu.bjx.com.cn/news/20190610/985233.shtml
作者:國家能源局
日期:2019-06-10 15:40:10